中国象棋规则(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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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99年版)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中国象棋协会编写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 比赛附则

 

16条 比赛组织
 
  16.1 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应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从事的筹备工作,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处理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不属于裁判员职责范围内的一切问题。
  16.2 竞赛组织机构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指定或要求适量的裁判人员管理比赛,并任命其中裁判等级较高的一人为裁判长,必要时还可增设副裁判长一到数人。
  16.3 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
 
17条 裁判职责
 
  17.1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5 根据竞赛日程,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 恪尽己职,确保赛场维持良好的竞赛环境,使参赛者不受对方或观众干扰。
  17.7 对违反纪律的棋手有权给予或向上级建议给予适当处分。
  17.8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18条 处分权限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处理。
  18.4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18.2款处分的人(),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
 
19条 赛场环境
 
  19.1 进入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赛场安静和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
  19.2 赛场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有碍公共场所文明卫生的行为。
  19.3 确定赛场,应充分考虑竞赛规模、交通条件以及通风、保暖、遮阳、照明、元噪声干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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