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规则(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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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行棋规定 2.比赛规则 3.比赛通则 4.比赛附则 5.裁判细则 6.棋例总纲 7.棋例细则

中国象棋竞赛规则 (1999年版)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中国象棋协会编写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第三章 比赛通则
11条 比赛办法
 
  11.1 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
  11.2 大循环制
  在人()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见附录二)。通常采用一局制,人()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
  11.3 分组循环制
  在人()数较多,不便采用大循环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棋手()的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数进行决赛。
  11.4 积分编排制
  在人()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国内竞赛经常采用的编排原则和具体方法,见附录二。
 
12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12.1 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分棋手的后面。
  12.2 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12.1款。各轮比赛出卖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2.3 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队员的出卖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
  12.4 全队轮赛制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2.5 队员总分制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成绩之和来计算团体赛成绩。
 
13条 先后走确定
 
  13.1 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一《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3.2 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3.3 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3.4 淘汰制比赛,进行“猜先”。团体赛的先后走,办法与13.213.3两款相同。
  13.5 两局制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猜先,第二局互换先后走。
 
14条 成绩计算
 
  14.1 每局棋结果,胜者1分,负者0分,和棋各记0.5分。
  14.2 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各记1分。
 
15条 名次确定
 
  15.1 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2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同样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如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对手分、胜局、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3 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4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同样根据各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5 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按以下顺序区分:最高个人名次、次高个人名次、全队犯规、无法区分,则名次并列。
  15.6 冠军或不宜并列的名次,应安排加赛或在赛前补充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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